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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查工作实施办法

时间:2023-06-09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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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2月11日发布)

  第一条 为充分发挥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(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)的职能作用,进一步提高续展工作效率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续展申请的受理、初审、现场检查、书面审查及相关工作。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负责续展申请材料的备案登记、监督抽查和颁证工作。

  第三条 绿色食品检测机构(以下简称检测机构)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、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。

  第四条 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、蜂产品,按照《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》,其书面审查工作仍由中心负责。

  第五条 承担续展书面审查工作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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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二)续展工作有确定的工作部门和专职检查员;

  (三)辖区内地(市)、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健全、工作力量强、有检查员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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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六条 续展申请按照以下要求执行:

 ?。ㄒ唬┦〖豆ぷ骰拱凑铡堵躺称繁曛拘砜缮蟛槌绦颉?、《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》、《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》的要求,完成受理、现场检查、初审、书面审查等工作。

 ?。ǘ┦〖豆ぷ骰棺橹辽?/font>1名绿色食品检查员对续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、现场检查报告、环境质量监测报告、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,填写《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》,并分别由检查员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、盖章。书面审查务必确保续展申请材料完备有效,续展申请人缴清前期标志使用费,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章。

 ?。ㄈ┦〖豆ぷ骰褂υ诼躺称分な橛行诼岸甯龉ぷ魅胀瓿墒槊嫔蟛椋⒔蟛楹细竦男股昵氩牧显ㄋ椭行?,同时完成网上报送。逾期未能报送中心的,不予续展。

 ?。ㄋ模┲行囊浴堵躺称肥〖豆ぷ骰钩跎蟊ǜ妗纷魑咕龆ㄒ谰?,随机抽取10%的续展申请材料进行监督抽查,监督抽查意见与审查结论不一致时,以监督抽查意见为准。监督抽查意见分为以下情况:

  1.需要进一步完善的,续展申请人应在《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》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,逾期视为放弃续展。

  2.需要现场核查的,由中心委派检查组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。

  3.合格的,准予续展。

  4.抽查不合格的,不予续展,中心将不予续展意见通知省级工作机构,并由省级工作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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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?。┬股昵肴擞胫行那┒堵躺称繁曛臼褂煤贤?,履行相关手续后,中心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。

  第七条 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的,省级工作机构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原因。经中心确认,续展检查应在证书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。

  第八条 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续展审查工作实施细则,并报中心备案。

  第九条 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条 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。原《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续展综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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